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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7 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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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377條規定,如果一個人以犯了前一條(第376條)之罪為常業,他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併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這表示,如果一個人多次犯了前一條所列的罪行,並且這些罪行已成為他的常業,他將面臨較長的有期徒刑刑期以及罰金的處罰。請注意,根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來說明此條款的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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