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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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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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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未遂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7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五章 未遂罪
§ 39–41
共 3 條
第 39 條
開啟 ›
已
著手
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罪其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亦同 未遂罪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40 條
開啟 ›
未遂罪之刑得減
既遂
罪之刑二分之一但犯罪之方法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得減輕或
免除
本刑
第 41 條
開啟 ›
已
著手
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
免除
本刑
← 上一章
第四章 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
§ 24–38
下一章 →
第六章 共犯
§ 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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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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