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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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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本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1 條,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可減輕或免除本刑。這表示如果犯罪者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因為自己的意願而中止,可以在刑罰上獲得減輕或免除的處罰。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鼓勵犯罪者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應該能夠意識到錯誤並及時中止行為,以防止不法侵害的發生。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法條的敘述,減輕或免除本刑的條件是要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預期的不法侵害犯罪結果有實現可能,但犯罪者依主觀認知,所實現的犯罪行為尚不足以實現該不法侵害。所以如果犯罪者已經實行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不法侵害,但因自己的意願而積極採取行動阻止其結果的發生,則不符合這條法規的規定。

  • 著手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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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1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本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