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本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1 條,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可減輕或免除本刑。這表示如果犯罪者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因為自己的意願而中止,可以在刑罰上獲得減輕或免除的處罰。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鼓勵犯罪者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應該能夠意識到錯誤並及時中止行為,以防止不法侵害的發生。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法條的敘述,減輕或免除本刑的條件是要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預期的不法侵害犯罪結果有實現可能,但犯罪者依主觀認知,所實現的犯罪行為尚不足以實現該不法侵害。所以如果犯罪者已經實行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不法侵害,但因自己的意願而積極採取行動阻止其結果的發生,則不符合這條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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