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40

快速跳轉

未遂罪之刑得減既遂罪之刑二分之一但犯罪之方法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舊刑法)第40条所规定的未遂罪的刑罚,如果犯罪的方法决定无法发生犯罪的结果,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这意味着未遂犯在刑罚量刑上可以被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刑罚。 该条规定是根据未遂犯的特点而制定的,即犯罪行为不能达到犯罪结果。根据最高法院在某案件中的解释,如果被告的行为已经著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客观事实上没有具体危险,无法完成犯罪,那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例子:如果一个人打算抢劫银行,但在进入银行之前被逮捕,那么根据该条款,由于犯罪方法无法发生犯罪结果,他的刑罚可以被减轻或免除。

  • 既遂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0 條規定:「未遂罪之刑得減既遂罪之刑二分之一但犯罪之方法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