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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40 條
未遂罪之刑得減既遂罪之刑二分之一但犯罪之方法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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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舊刑法)第40条所规定的未遂罪的刑罚,如果犯罪的方法决定无法发生犯罪的结果,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这意味着未遂犯在刑罚量刑上可以被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刑罚。 该条规定是根据未遂犯的特点而制定的,即犯罪行为不能达到犯罪结果。根据最高法院在某案件中的解释,如果被告的行为已经著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客观事实上没有具体危险,无法完成犯罪,那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例子:如果一个人打算抢劫银行,但在进入银行之前被逮捕,那么根据该条款,由于犯罪方法无法发生犯罪结果,他的刑罚可以被减轻或免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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