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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9 條
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罪其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亦同 未遂罪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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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到問題中引用了舊刑法第39條,該條要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最終未成功的行為才能構成未遂罪,同時也提到若無法發生犯罪結果的行為也屬於未遂罪。此外,未遂罪的處罰依據特別規定為限。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可以歸納出舊刑法第39條的要點如下: 1.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成功的行為屬於未遂罪。 2. 若行為無法發生犯罪結果,也屬於未遂罪。 3. 未遂罪的處罰必須根據特別規定。 然而,上述資料中並未提供舉例說明特別規定的內容。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限制,無法進一步解釋根據舊刑法第39條的特殊規定而對未遂罪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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