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於該管公務員受裁判者得減所首罪之刑三分之一 向被害人告訴人或有請求權之人自首而受該管公務員裁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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