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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一章 內亂罪

§ 103–1064

103
意圖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或紊亂國憲而著手實行者為內亂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4
以暴動犯內亂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5
供給軍械彈藥錢糧或以其他行為幫助前二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