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給軍械彈藥錢糧或以其他行為幫助前二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05條,若有人供給軍械彈藥錢糧或以其他行為幫助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罪的人,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表示如果有人提供軍械彈藥需要的資金或者提供其他幫助,協助他人犯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列的罪行,他們將會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07年12月23日修正,根據行政院公報第9728號公告。 範例:若有一個人向一位槍械販賣者提供資金,協助他進行非法武器販售行為,則這個人可能會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0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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