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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八章 脫逃罪

§ 170–1734

170
依法逮捕拘禁之囚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171
盜取依法逮補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172
公務員或其佐理人盜取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囚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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