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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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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依法逮補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1 條的規定,如果有人盜取依法逮捕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在此過程中損壞拘禁處所的設備或以強暴脅迫犯罪,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聚眾幫助犯罪,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首謀和實行強暴脅迫的人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遂犯罪,將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處罰。目前未找到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 拘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脅迫名詞
  • 在場助勢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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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1 條規定:「盜取依法逮補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