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依法逮補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1 條的規定,如果有人盜取依法逮捕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在此過程中損壞拘禁處所的設備或以強暴脅迫犯罪,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聚眾幫助犯罪,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首謀和實行強暴脅迫的人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遂犯罪,將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處罰。目前未找到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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