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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70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囚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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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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