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十三章 偽造度量衡罪
§ 218–223共 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持有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金
前條之違背定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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