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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十三章 偽造度量衡罪

§ 218–2236

218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219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220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