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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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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23條,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這表示在犯下本章之罪的情況下,根據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有權褫奪犯罪者的公權。 根據判決書中的參考資料,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哪些情況下可以褫奪公權,並且提供了刑法第五十七條的全文作為參考。然而,判決書中沒有提供刑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情況或全文。因此,針對刑法第五十八條,我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這些法條參考資料僅限於舊刑法,因此建議在法律研究或法律解釋時使用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刑法,以確保所提供的訊息是最準確和最新的。

  • 褫奪公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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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3 條規定:「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