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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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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4 條,如果有人偽造或變造文書,且其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則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該條款主要適用於那些以偽造或變造文書的方式來欺騙他人或對公共利益造成傷害的案件。 例如,如果有人偽造了一份健康檢查報告書,並將其提交給他人或相關機構,以獲取某些特殊權益或避免某些法律責任,這個行為可能會被視為偽造變造文書罪,根據該法條可以處以相應的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訊,並不能代表完整的法律解釋及執法標準。在實際情況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裁決,並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先例。因此,如果您需要法律建議或對具體案件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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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4 條規定:「偽造變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