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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25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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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5 條,如果偽造或變造公文書的行為足以導致公眾或他人受損害,則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例如,如果有人偽造了一份偽造的政府文件,並將其用於詐騙或其他非法活動,從而使公眾或他人遭受損失,該人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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