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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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