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6 條規定了對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處罰。根據這條法條,犯罪行為的主體必須具有意圖將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用於行使,並會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同時可以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外,在第 226 條中還明確指出,對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也會受到相同的法律處罰。 参考資料: 刑法公告全文:http://dccu.news.fcu.edu.tw/tw/News/files/file/punishmentofcrim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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