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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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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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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6 條規定了對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處罰。根據這條法條,犯罪行為的主體必須具有意圖將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用於行使,並會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同時可以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外,在第 226 條中還明確指出,對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也會受到相同的法律處罰。 参考資料: 刑法公告全文:http://dccu.news.fcu.edu.tw/tw/News/files/file/punishmentofcrime1.pdf

  • 意圖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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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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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6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