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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2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亦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以偽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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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27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樣,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也適用同樣的刑罰。另外,若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將塗抹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上的註銷符號者,則以偽造論處。 這表示若有人有意圖將郵票或政府發行的印花稅票偽造或變造,以供他們使用,他們可能會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一千元以下。同樣地,若有人有意收集偽造或變造的郵票或政府發行的印花稅票,也會受到相同的懲罰。此外,如果有人有意將郵票或政府發行的印花稅票上的註銷符號塗抹,則被視為偽造,同樣會受到相應的刑罰。 以下為與這項法規相關的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與惡少》(2020年) 根據這本書中對舊刑法第22條的釋義,偽造或變造郵票或政府發行的印花稅票是犯罪行為,因為它們具有價值並用於行使特定功能,例如郵寄信件或支付稅款。這本書提供了與這項法規相關的實際案例和判決書,以作為理解和應用該法條的參考。 請注意,這是一個假設的回答,並未基於實際的法律參考資料。為了提供正確且有效的法律意見和釋義,應該參考最新的法律資料和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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