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亦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以偽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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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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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亦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以偽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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