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28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規定了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的刑責。根據這個法條,如果一個人有意圖供行使而偽造變造上述的票券,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公共交通系統的正常運作,防止偽造票券的行為對旅客和運輸公司造成損害。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如果有人故意偽造了一張火車票用於逃票,並試圖以偽造的票券搭乘火車,那麼這個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