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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29 條

偽造變造護照免照特許狀旅券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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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法條是關於偽造變造護照、免許證、特許證、旅券以及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的罪行,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依照該條法條的規定,犯罪者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現行法律的解釋,證書、介紹書的偽造、變造行為如能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將會觸犯該條法條。具體來說,這包括偽造、變造護照、免許證、特許證以及與品行、能力、服務等相關的證書、介紹書。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如果某人偽造一份特許證書,用以冒充合格的專業人員,並以此行騙或提供伪劣的服務,那麼根據這項法條,該人將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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