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30條,如果一名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將該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握的公文書上,並且這件事情有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該公務員將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中華民國的法律判例、相關法律解釋文件或司法院的裁判書。一個相關的範例可能是,如果一名公務員明知一份文件中的某個事實是不正確的,但他仍然在文件中登記這個不正確的事實,而這個不正確的事實對公眾或他人有損害,那麼他將符合這項法條的適用條件,並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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