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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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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30條,如果一名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將該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握的公文書上,並且這件事情有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該公務員將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中華民國的法律判例、相關法律解釋文件或司法院的裁判書。一個相關的範例可能是,如果一名公務員明知一份文件中的某個事實是不正確的,但他仍然在文件中登記這個不正確的事實,而這個不正確的事實對公眾或他人有損害,那麼他將符合這項法條的適用條件,並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公文書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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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0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