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31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1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藉由這個條文,當一個人明知為不真實的事情,但卻要求公務員將該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負責的公文上,並且這動作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時,就會觸犯這個條文。對於這樣的行為,法律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