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1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藉由這個條文,當一個人明知為不真實的事情,但卻要求公務員將該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負責的公文上,並且這動作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時,就會觸犯這個條文。對於這樣的行為,法律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