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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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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1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藉由這個條文,當一個人明知為不真實的事情,但卻要求公務員將該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負責的公文上,並且這動作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時,就會觸犯這個條文。對於這樣的行為,法律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公文書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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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1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