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應提出公署或保險公司關於人之健康或死亡原因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如果醫師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將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其應提出的關於人之健康或死亡原因之證書上,且該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話,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懲罰。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2條第1項,在其他案例中,醫師在發出病人的臨床過程報告書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故意登載,於被告人涉案時,假借該報告書上的記載提出與案情相左的說詞,進行辯護。這種行為就屬於第232條規定的範疇。 在這樣一個案例中,如果醫師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其應提出的證明書上,例如在一份法庭證詞或保險理賠案件中,該證明書關於被保險人的健康或死因,若該不實之事項的記載足以對公眾或其他人造成損害,則該醫師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8154&CtNode=2217&mp=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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