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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師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應提出公署或保險公司關於人之健康或死亡原因之證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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