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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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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應提出公署或保險公司關於人之健康或死亡原因之證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如果醫師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將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其應提出的關於人之健康或死亡原因之證書上,且該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話,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懲罰。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2條第1項,在其他案例中,醫師在發出病人的臨床過程報告書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故意登載,於被告人涉案時,假借該報告書上的記載提出與案情相左的說詞,進行辯護。這種行為就屬於第232條規定的範疇。 在這樣一個案例中,如果醫師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其應提出的證明書上,例如在一份法庭證詞或保險理賠案件中,該證明書關於被保險人的健康或死因,若該不實之事項的記載足以對公眾或其他人造成損害,則該醫師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8154&CtNode=2217&mp=122001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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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2 條規定:「醫師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應提出公署或保險公司關於人之健康或死亡原因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