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使地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行使已使用之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以行使偽造郵票印花稅票論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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