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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33 條

行使地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行使已使用之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者以行使偽造郵票印花稅票論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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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33條是關於行使文書的罪責,根據這個條文,行使地第224條至第232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換言之,如果在行使文書的過程中有偽造或變造文書,或者在文書中登載了不實的事項或使文書登載了不實的事項,皆會被依法處罰。 此外,根據這個條文,如果行使的文書是已使用過的郵票或政府發行的各種印花稅票,則會依行使偽造郵票印花稅票的罪行處罰。換言之,如果行使已使用過的郵票或政府發行的各種印花稅票,將會被視為行使偽造郵票印花稅票的行為,因而受到刑法處罰。 至於該條文中關於未遂罪的罰則,則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條的規定,我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找到具體相關的規定和範例。所以對於該條文的未遂罪的罰則,我不清楚詳細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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