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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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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4 條規定了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以及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的罪責。根據該條,若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若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也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根據本條,未遂犯罰之。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偽造他人的印章並使用該印章簽署重要文件,這樣的行為就會違反此法條。

  • 偽造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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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4 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