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4 條規定了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以及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的罪責。根據該條,若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若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也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根據本條,未遂犯罰之。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偽造他人的印章並使用該印章簽署重要文件,這樣的行為就會違反此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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