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5 條規定了偽造公印或公印文的刑罰。根據該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將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如果盜用公印或公印文並且造成對公眾或他人的損害,也將受到相同的刑罰。此外,根據該條,未遂犯罪也受到懲罰。具體的案例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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