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六章 共犯
§ 42–47共 6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教唆犯者亦同
教唆犯處以正犯之刑
幫助正犯者為從犯
教唆從犯者以從犯論
從犯之刑減正犯之刑二分之一但於實施犯罪行為之際為直接及重要之幫助者處以正犯之刑
因身分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身分仍以共犯論
因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身分之人仍科通常之刑
知正犯之情而幫助正犯者雖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從犯論
二人以上於過失罪有共同過失者皆為過失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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