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六章 共犯

§ 42–476

43
教唆他人使之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教唆犯者亦同 教唆犯處以正犯之刑
44
幫助正犯者為從犯 教唆從犯者以從犯論 從犯之刑減正犯之刑二分之一但於實施犯罪行為之際為直接及重要之幫助者處以正犯之刑
45
因身分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身分仍以共犯論 因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身分之人仍科通常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