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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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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分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身分仍以共犯論 因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身分之人仍科通常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中華民國舊刑法第45條規定了因身分成立之罪的處罰。該法條提到,如果有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身分成立之罪的行為,即使參與者本身無該身分,仍會被視為共犯。此外,如果因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的情況,則無身分之人仍會被處以通常的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因為擁有特定身分而犯下某一罪行,而另一人協助其實行該罪行,即使後者本身並沒有該特定身分,根據舊刑法第45條,他們仍將被視為共犯。同樣地,如果因為身分關係使得刑罰有所減輕或免除,那麼無身分之人仍會受到普通刑罰的處置。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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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5 條規定:「因身分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身分仍以共犯論 因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身分之人仍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