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分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身分仍以共犯論 因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身分之人仍科通常之刑
根據提供的資料,中華民國舊刑法第45條規定了因身分成立之罪的處罰。該法條提到,如果有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身分成立之罪的行為,即使參與者本身無該身分,仍會被視為共犯。此外,如果因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的情況,則無身分之人仍會被處以通常的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因為擁有特定身分而犯下某一罪行,而另一人協助其實行該罪行,即使後者本身並沒有該特定身分,根據舊刑法第45條,他們仍將被視為共犯。同樣地,如果因為身分關係使得刑罰有所減輕或免除,那麼無身分之人仍會受到普通刑罰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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