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正犯之情而幫助正犯者雖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從犯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46條,若一個人明知道主觀罪犯犯罪的情況並且給予幫助,即使主觀罪犯對該人的幫助行為不知情,該人仍然被視為從犯。以下是與此法條相關的一個例子:在某搶劫案中,一名人在案發前與兩名共犯商量計劃並擔任在外把風的角色。雖然這名人沒有直接參與實施搶劫的行為,但他明知道共犯的意圖並提供協助,因此被認定為從犯。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判決院字第2030號解釋,以及台灣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