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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46 條

正犯之情而幫助正犯者雖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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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46條,若一個人明知道主觀罪犯犯罪的情況並且給予幫助,即使主觀罪犯對該人的幫助行為不知情,該人仍然被視為從犯。以下是與此法條相關的一個例子:在某搶劫案中,一名人在案發前與兩名共犯商量計劃並擔任在外把風的角色。雖然這名人沒有直接參與實施搶劫的行為,但他明知道共犯的意圖並提供協助,因此被認定為從犯。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判決院字第2030號解釋,以及台灣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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