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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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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於過失罪有共同過失者皆為過失正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47條,如果有二人以上在過失犯罪中有共同的過失,則他們均被視為過失正犯。這意味著即使他們的行為是獨立的,但由於共同的過失行為導致了犯罪的發生,他們都將被視為過失犯的共同正犯。 一個相關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八號判決。在這個案例中,三名公司員工因過失而犯下意外事故,導致他人受傷。法院裁定,雖然每個員工的個別行為可能不足以構成犯罪,但由於他們在過失方面有共同的責任,因此他們都被視為過失正犯。

  • 正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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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7 條規定:「二人以上於過失罪有共同過失者皆為過失正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