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於過失罪有共同過失者皆為過失正犯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47條,如果有二人以上在過失犯罪中有共同的過失,則他們均被視為過失正犯。這意味著即使他們的行為是獨立的,但由於共同的過失行為導致了犯罪的發生,他們都將被視為過失犯的共同正犯。 一個相關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八號判決。在這個案例中,三名公司員工因過失而犯下意外事故,導致他人受傷。法院裁定,雖然每個員工的個別行為可能不足以構成犯罪,但由於他們在過失方面有共同的責任,因此他們都被視為過失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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