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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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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為主刑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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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48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依據這個條文,當被告被判處刑罰時,法院會同時判處主刑和從刑。主刑通常是刑期較長、重要性較高的刑罰,而從刑則是與主刑有直接關聯、具有次要性的刑罰。從刑必須依附於主刑,不得將其分開適用。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要旨

  • 主刑名詞
  • 從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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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8 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