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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48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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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48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依據這個條文,當被告被判處刑罰時,法院會同時判處主刑和從刑。主刑通常是刑期較長、重要性較高的刑罰,而從刑則是與主刑有直接關聯、具有次要性的刑罰。從刑必須依附於主刑,不得將其分開適用。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要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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