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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 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 拘役 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二月以上 五 罰金 一元以上但因犯貧得減至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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