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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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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 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 拘役 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二月以上 五 罰金 一元以上但因犯貧得減至五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9 條,主刑的種類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其中,有期徒刑的刑期為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到加減情況時可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拘役的刑期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到加重情況時可加至二月以上。罰金的金額為一元以上,但因犯貧時可減至五分之一。 根據這項法規,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然後經過裁判減刑後被判有期徒刑七年,這符合刑法的規定,因為有期徒刑如果在加減刑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有一個人被判拘役兩個月,但在考慮加重情況後判刑變成拘役三個月,也是符合刑法的規定,因為拘役的刑期在加重情況下可以加至二月以上。 以上是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9 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法律條文所使用的資料作為參考。

  • 主刑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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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9 條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 死刑 二 無期徒刑 三 有期徒刑 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