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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0 條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 褫奪公權 二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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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繁體中文上文所提到的,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0條規定了從刑的種類,其中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從刑是指附屬於主刑的刑罰,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附加在主刑之上。具體來說,褫奪公權是指剝奪被判刑人的部分或全部公民權利,例如投票權、選舉權等。而沒收則是指將被判刑人的財產或物品剝奪或沒收。 根據這段參考資料提供的訊息,褫奪公權是從刑的一種,是屬於主刑的附屬刑罰,不受比較輕重的限制,並且在舊法適用時,應按照舊法的規定處理。在適用新舊法之間,應該遵從從屬於主刑的原則,不得割裂適用。如果褫奪公權已經適用了修正前的法律,那麼即使相關法規有所修正,褫奪公權部分仍應完全適用舊法。因此,引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宣告褫奪公權是不適當且違法的。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二段,褫奪公權和沒收是從刑的一種,附屬於主刑,並且需要與主刑一起適用相同的准據法。這是一個具體案例,其中被告周○○犯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的罪,被判有期徒刑之後,根據公職人員選舉規定第98條第3項和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也宣告了褫奪公權2年。在這個案件中,被告周○○違反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被判有期徒刑之後,根據相應的法規適用褫奪公權作為從刑。同時,也宣告了對被告的一部分財物沒收。 根據最後一段參考資料提供的訊息,沒收是從刑的一種,且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根據從刑附屬於主刑的原則,不能將沒收刑與主刑的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該段參考資料還提到了一個具體案例,其中被告洪○○擁有扣押的美工刀2支,而共同正犯蔡○○擁有油壓剪1支,這些物品都是用於犯罪行為,因此根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宣告了沒收。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沒收作為從刑是與主刑一起適用的,並且應該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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