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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1 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據犯罪情節定其重輕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與最低度俱等者據犯罪情節定其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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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1條,主刑的重輕依照第49條的規定次序來定。如果犯下的罪行都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則根據犯罪情節來決定其重輕。在相同種類的刑罰中,根據最高刑罰的刑期來判定,較長或較多者被認定為重罪。如果最高刑罰的刑期相等,則根據最低刑罰的刑期來判斷,較長或較多者被認定為重罪。當最高刑罰的刑期和最低刑罰的刑期相等時,根據犯罪情節來決定其重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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