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刑之重輕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據犯罪情節定其重輕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與最低度俱等者據犯罪情節定其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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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之重輕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據犯罪情節定其重輕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與最低度俱等者據犯罪情節定其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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