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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2 條
依第八條免除主刑者得專科褫奪公權 免除主刑者得專科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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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2條,被免除主刑的人可以被判處專科褫奪公權或專科沒收。這意味著當法院判決某人免除主刑時,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判處其褫奪公權或沒收相關財物。具體的刑罰的選擇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的判決而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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