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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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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八條免除主刑者得專科褫奪公權 免除主刑者得專科沒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2條,被免除主刑的人可以被判處專科褫奪公權或專科沒收。這意味著當法院判決某人免除主刑時,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判處其褫奪公權或沒收相關財物。具體的刑罰的選擇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的判決而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2條

  • 免除名詞
  • 主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沒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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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2 條規定:「依第八條免除主刑者得專科褫奪公權 免除主刑者得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