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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2 條

依第八條免除主刑者得專科褫奪公權 免除主刑者得專科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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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2條,被免除主刑的人可以被判處專科褫奪公權或專科沒收。這意味著當法院判決某人免除主刑時,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判處其褫奪公權或沒收相關財物。具體的刑罰的選擇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的判決而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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