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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3 條
死刑用絞於監獄內執行之 死刑非經司法部覆准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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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3 條,死刑應以絞刑在監獄內執行。而死刑的執行必須經過司法部的覆准,未經司法部的覆准,死刑不得執行。這就意味著執行死刑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的審查和批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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