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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二十二章 傷害罪

§ 293–30311

293
無殺人之故意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加暴行於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94
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295
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98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犯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299
教唆或幫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在場助勢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301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