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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94 條

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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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4 條,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款對於故意施用會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方法而傷害他人的行為給予處罰。如有未能完成此行為,則可能根據相關法條追究未遂罪的責任。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這種情況可能在以下範例中體現:當一名人以具有致死或重傷可能的方式攻擊另一人,但被干預或事情沒有順利進展,這樣的行為被認定為未遂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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