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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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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4 條,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款對於故意施用會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方法而傷害他人的行為給予處罰。如有未能完成此行為,則可能根據相關法條追究未遂罪的責任。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這種情況可能在以下範例中體現:當一名人以具有致死或重傷可能的方式攻擊另一人,但被干預或事情沒有順利進展,這樣的行為被認定為未遂罪。

  • 重傷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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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4 條規定:「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