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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93 條

無殺人之故意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加暴行於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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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問題中提到的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3 條,根據該法規:無殺人之故意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傷害罪,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加上暴行於尊親屬但未造成傷害,則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刑法》正法規全文(修訂版),2019年4月1日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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