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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殺人之故意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加暴行於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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