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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254–2607

254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知情相婚者亦同
255
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57
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移送被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258
意圖幫助犯前條之罪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259
第二百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本夫縱容姦通者不得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