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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57 條

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移送被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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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57條的條文,該條規定了誘拐或誘使未滿20歲的男女離開其享有親權的監護人或保佐人的情況,將被處以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意圖是為營利或使被誘拐的人進行猥褻行為或強姦,則將被處以一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將被誘拐的人送往中華民國境外,則將被處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此外,該條也包括了未遂犯罪的處罰。 根據上述對法條的解釋,我可以舉出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案例。例如,如果一名成年人以營利為目的,誘使一名未滿20歲的女孩離開其監護人並進行猥褻行為,並被證實有犯罪意圖,根據該條的規定,該成年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可能被罰款一千元以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25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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