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移送被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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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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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移送被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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