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幫助犯前條之罪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8 條,故意幫助藏匿、引誘他人逃避追捕或隱藏身份的人者,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出於營利目的或是引誘他人從事猥褻行為或姦淫,且收受藏匿被引誘人或使他人隱避者,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外,根據該條的未遂罪,也會受到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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