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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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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幫助犯前條之罪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8 條,故意幫助藏匿、引誘他人逃避追捕或隱藏身份的人者,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出於營利目的或是引誘他人從事猥褻行為或姦淫,且收受藏匿被引誘人或使他人隱避者,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外,根據該條的未遂罪,也會受到相應的刑罰。

  • 意圖名詞
  • 幫助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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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8 條規定:「意圖幫助犯前條之罪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