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本夫縱容姦通者不得告訴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59條,第二百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這表示對於這些罪行,必須由被告方提出告訴才能進行審判。而根據第二百五十六條,如果罪行是由被告的配偶縱容姦通所犯的,則不得提起告訴。 這兩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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