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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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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5 條,如果使用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裁判確定婚姻無效或撤銷,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如果有人使用詐術欺騙對方結婚,並最終導致婚姻被裁定為無效或被撤銷,該人可能面臨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刑罰。

  • 詐術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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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5 條規定:「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