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5 條,如果使用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裁判確定婚姻無效或撤銷,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如果有人使用詐術欺騙對方結婚,並最終導致婚姻被裁定為無效或被撤銷,該人可能面臨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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