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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95 條
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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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舊刑法第295條,犯傷害罪致人重傷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故意致人重傷,則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刑法解釋通則》,109年12月修正本。此乃台灣政府法務部門公布之最新版本刑法修法文件。 範例: 例如,如果有人意圖傷害他人,並使用危險工具打擊對方臉部,導致對方重度面部骨折和持久的傷害,根據台灣舊刑法第295條,該人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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