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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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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舊刑法第295條,犯傷害罪致人重傷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故意致人重傷,則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刑法解釋通則》,109年12月修正本。此乃台灣政府法務部門公布之最新版本刑法修法文件。 範例: 例如,如果有人意圖傷害他人,並使用危險工具打擊對方臉部,導致對方重度面部骨折和持久的傷害,根據台灣舊刑法第295條,該人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傷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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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5 條規定:「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