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2 條,第二百九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這意味著,對於涉及這些法條的犯罪行為,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對於犯罪的被害人需要提出告訴的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了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未經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同樣地,最高法院的八十七年度台上家第二三七九號判決和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二二二號判例中也明確指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必須指明所告訴的犯罪事實和表示對於訴追的意思。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2 條,第二百九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提出告訴,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相關法條要求告訴人提出明確的犯罪事實和表示訴追的意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