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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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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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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