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01條的規定,過失傷害人者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如果由於過失而導致他人受到重傷,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從事業務的人因業務上的過失犯下第一項的罪行,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導致他人受到重傷,將被處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以下是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例子: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自2019年1月) 範例1: 小明是一家餐廳的廚師,因為不小心沒有妥善處理食材,導致顧客在食用後出現腹瀉的狀況。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01條,小明可能被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範例2: 小華是一家運輸公司的司機,因疏忽駕駛而發生車禍,不小心導致一名乘客受傷。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1條的規定,小華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範例3: 小李是一位建築師,負責監督一個建築工地。由於他的監督不力,導致工地上發生重大意外,造成多名工人受傷。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1條的規定,小李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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