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00條,對於在聚眾鬥毆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犯罪情形,根據參與者的行為方式進行區分處罰。若是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的人,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下手實施傷害的人,則根據傷害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可舉出以下一個例子:在聚會上,一群人發生了激烈的爭執,其中一個人因此被打死,而在場並積極參與鬥毆而非出於正當防衛的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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