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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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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或幫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299條規定,若一人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或者在得到他人囑託或承諾下傷害他人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傷的,將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據台灣司法院之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以下為一個適用於該法條的範例:某人教唆他的朋友在一次打鬥中使用危險武器並傷害了另一個人,致使該人不治身亡,則可根據此法條將教唆的人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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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9 條規定:「教唆或幫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