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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98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犯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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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刑法第298條,該條規定了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293條第1項至第295條之罪者加重刑罰的情況,以及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293條第1項至第296條之罪者加重刑罰的情況。 根據刑法,直系尊親屬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子女、配偶等血親和近親屬。犯罪行為包括傷害人身健康、剝奪人行動自由、毀損他人財物等。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刑法第277條,對於傷害人身健康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參考資料中提及的判決書中的罪名就是傷害直系尊親屬罪。 此外,根據刑法第350條,毀損他人財物者,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根據法庭判決中的內容,被告被判犯有傷害直系尊親屬罪和毀損罪等罪名,且已有前科。 綜上所述,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刑法內容,刑法第298條明確了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罪所加重的刑罰,以及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罪的加重刑罰。判決書中的案件就是以刑法中關於直系尊親屬犯罪相關的法條來裁決的範例。 備註:以上回答僅針對所提及的參考資料中的內容進行解釋,並無法針對其他法條進行細節解釋。如有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法條內容,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文件或專業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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