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7 條,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者,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生命權,並對於不法暴力行為予以制止和懲罰。這意味著當一個人在場遇到某種冒犯或威脅時,如果因為義憤而做出傷害他人的舉動,他可能會根據此法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法條的目的是要防止私自以暴力解決問題,促進社會秩序和法律的力量。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見到某人正虐待一個無辜的人,並出於義憤而使用武力阻止施虐者,但卻造成施虐者受傷,根據這條法律,他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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